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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規定略以:「但依營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 工程人員者,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人員為之」,其中「具專業 技術及經驗人員」參照「專人」之函釋指具有結構力學專業知識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者【本部(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)96 年 10 月 16 日勞安 2 字第 0960079260 號函】。 2.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所稱之設計,除考量自重、外加荷重等因 素實施結構計算外,如懸臂式施工架之支撐架(角鋼或型鋼尺寸及焊喉之 尺寸等)、螺栓之尺寸、數量等,壁連座之位置、強度等有關施工架結構 強度之構材,亦應繪製施工圖說,另施工圖說應包括組拆步驟圖。 3.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,高度計算自設置之架設處所施工架之最低點開 始計算至施工架最高點,移動式施工架之高度包括腳輪之高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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